隨著國有企業改革的不斷深化,國企逐漸被分為了兩種類型。一類是具有公益性質的國有企業,在中央企業層面包括石油、石化、電網、通信等領域的國有企業,在地方層面包括供水、供氣、污水處理、公共交通、地鐵等方面的國有企業。第二類是主業處于充分競爭行業和領域的商業類競爭性的國有大企業,包括寶鋼、中糧、一汽、中國建材等。在新一輪的國企混改背景下,以競爭性國企為主體的市場化改革將是最艱巨也是最受關注的領域。競爭性國企必須通過混改真正轉向以技術創新為主導,不斷培養和提高自身的核心競爭力,真正展現國企的良好形象和影響力。那么本文將為大家介紹競爭性國企如何通過國企混改打破桎梏、提升核心競爭力。
1、混改背景下競爭性國企的發展方向
作為一種普遍存在的經濟現象,國內外關于競爭性國企存在的合理性問題很早就有爭論。一部分人主張競爭性國企應逐步退出,他們的主要理由是:與政府有千絲萬縷聯系的國企不應與民爭利,其不應利用自身固有的資源及政策優勢帶來的市場支配地位與強大實力擠占民營企業的生存空間。甚至有些持自由主義觀點的經濟學家,更建議通過國企私有化改革解決目前國企的頑疾。而另一部分主張其不應絕對退出的理由則主要是基于國企歷史上和目前發揮的重要作用,認為國企應該與其他企業公平競爭、優勝劣汰。不同的觀點基于不同的認識,更基于不同的利益立場。改革必然會觸動一部分群體的利益,有不同認識當然正常。
部分競爭性國企或許缺乏活力、僵化不前,但其自身強大的基礎、背后政府背書的特殊性,都可能很難不在資源與政策領域占盡優勢,強大于普通民企。這也是混合所有制改革中民企資本猶豫不決,不敢輕易參與混改的主要原因。從公平競爭角度而言,國企與民企都應是平等的商事主體,應該在市場經濟規律下公平競爭、優勝劣汰。不應因對競爭性國企資源與政策優勢擔心而一概呼吁其完全退出,若競爭性國企確實基于自身努力發展壯大,應允其合理存在,在走向國際競爭中尤其如此。其實,在許多競爭性行業,國有企業非但沒有擠壓民營企業的市場空間,反而在資本、技術領域,國內、國際市場競爭中存在大量相互合作的案例。對于商事企業而言,關鍵不在于姓甚名誰的問題,而是誰能真正在市場競爭中存活并發展壯大的問題,判斷其是否存活的標準應該是其是否具有持續存在的核心競爭力。競爭性國企應該遵循市場經濟規律有進有退,脫離長期以來的資源與政策優勢依賴,通過不斷創新培育競爭優勢,真正提高其核心競爭力。2018年世界500強上榜的中國企業中,國有企業占了50%以上,盡管是基于其自身發展規模所致,不能完全反映其核心競爭力,但是國企超越民企的國際競爭力卻是不爭的事實。競爭性國企在改革中有進有退,是符合市場經濟規律的改革方向,一味強調國企從競爭性領域退出,是對國企改革精神的誤讀,競爭性國企的存在具有理論與現實正當性。在我國市場經濟發展尚不成熟的階段和國企混改推進的相當一段時間內,其存在及發展壯大將是不爭的事實,這不僅是一種普遍現象,更是一國經濟發展之需要,在國家創新驅動發展過程中,競爭性國企將會是不可替代的重要引領者。而競爭性國企想要在發展的浪潮中扮演引領者的角色,則必須注重提升自身核心競爭力,唯有在市場競爭中存在優勢,才能夠壯大自身并引領市場發展。
2、混改中對競爭性國企核心競爭力的關注
目前,以競爭性國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為主力的國企混改不斷推進,混改的目的是希望通過國有資本與民營資本的緊密合作進一步激發國企的活力,從而實現雙方優勢互補。但是混合所有制改革從提出到落地,還處于不斷探索與嘗試的階段,關于改革本身尚存在不少誤區。關于競爭性國企混改的方案設計與關注、討論,更多集中在其股權的改革,缺乏對治理機制的充分關注;偏重對國企管理人員的約束,缺乏對利益相關人員激勵機制構建的關注;同時也存在對結果過分關注、不注重方式的一哄而上、急于求成的情形。競爭性國企改革的初衷是為了打破國企制度缺陷的枷鎖,進一步激發國企活力,使其做大做強,進而提升其市場競爭力。如果在混改過程中僅僅局限于國有資本與民營資本雙方基于利益博弈而在股權設計、權力約束上的狹隘糾纏,忽略了當初混改的出發點,可能也會背離改革的初衷。國企混改應當圍繞該類企業市場化經營與競爭的根本屬性,立足于企業核心競爭力的提升,在進行相關股權分配、企業內部治理機制及激勵約束機制創新與設計的同時,關注企業核心競爭力提升的大局,在增強國企創新活力的格局和初衷下,科學、穩步推進競爭性國企的混合所有制改革進程。
3、混改背景下競爭性國企核心競爭力提升的保障
在混改過程中提升國企的核心競爭力是重中之重,但如何才能保障競爭性國企的核心競爭力穩步提升就成為了人們關注的話題。競爭性國企提升核心競爭力的內核既是提升科技創新能力,這需要企業設計出自內激發其競爭力的良好制度結構,而先進的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國有企業治理制度本身也是國企在市場競爭中的核心競爭力?!吨泄仓醒雵鴦赵宏P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中規定,對處于完全競爭領域的國有企業原則上都要進行股份制改造,可以采取國有控股、參股等形式。非完全競爭及自然壟斷企業也要進行市場化改革。競爭性國企與其他的企業一樣,公平、公正地參與市場競爭,共同遵守相關法律規定。我國大部分國企經過混改后,基本已經全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規定建立了現代企業制度,但是受困于國有產權地問題,仍舊很難徹底地改變政企不分地弊端。產權結構問題、監管問題、內部治理機制等問題嚴重阻礙著競爭性國企核心競爭力的提升。想要真正激活競爭性國企的科技創新力,必須先找準困擾國企無法提升活力的頑疾,依照現有的法律制度制定相應的改革與創新措施。為由制度與技術創新合力,才能擁有真正的核心競爭力。
4、混改背景下如何提升競爭性國企的核心競爭力
1.混改中的產權結構優化
產權問題是限制競爭性國企自主創新的重要阻礙,國有產權的先天屬性導致了其國資監管體制與現代企業治理制度之間的沖突與矛盾。從中央到地方的國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就是為了進一步解決國有產權的問題。雖然混合所有制是競爭性國企改革的重要方向,競爭性國企也是混合所有制改革實施最多的企業類型,但是在更多的時候還是處于磨合與觀望的階段。國企與私企在混改方面具有不同的顧慮,國企擔憂混改會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私企則擔心其話語權被國有資本利用與吞噬,彼此之間的不信任一直導致難以形成混改過程中的凝聚力。
所以國企混改雖然一直大張旗鼓,但實質推進卻相對緩慢。由于國企的基礎與私企差距較大,即使私企投入很多資產,也很難占據控股地位,如此便導致私企的擔憂較于國企則會更多一些。因此在混改過程中要注意對民營資本的公平對待,改變過去改革過程中改造民企、利用民企、犧牲民企的現象,真正去的民企的信任和支持。唯有推動相關立法、嚴格執法來提供保障,才能避免或減輕國企混改過程中對民營資本的不利影響。而我國目前的有關法律規定則更加偏向對國有資產的保護,并不利于對私人產權的保護與激勵。只有打破現行法律對國有產權的優先保護規定,然后再通過相應的具體法律制度規范,對混改的基本程序、股權架構、具體比例、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進行細化的規定,使混改的過程變得公開透明,保障在產權改革過程中對雙方利益的兼顧以及在雙方資本優勢中利于自主創新部分的最優解組合,才能真正消除雙方的顧慮,從而最大程度的實現國企與私企的優勢互補、強強聯合,才能真正的保障自主創新的活力源泉。
在混改的過程中,應當圍繞企業核心競爭力的提升,合理評估雙方在自主創新尤其是技術創新領域的優勢,制定最佳的混改方案,選擇相對合適的產權比例安排,最大限度激活企業資本的自主創新能力。
2.高管的選任及激勵機制
近年來,國企及央企高管的天價薪酬問題一直都是公眾熱議的焦點問題,也是引發社會各界對國企產生不滿情緒的原因之一。無論是新一輪國企混改的頂層設計還是實踐層面,中央都已經開始進行央企高管薪酬制度改革探索。2015年1月1日起,《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在中石化、中石油等72家央企中開始實施。從政策落地效果來看,大部分央企高管薪酬有所降低,有些近乎薪酬不到之前的50%,也有些企業增幅超過100%。由于我國壟斷性國企長期以來存在不合理的高管薪酬現象,這種源于制度優勢而非市場競爭優勢的薪酬應當被調整與改革。雖然對央企高管的薪酬調整,一定程度上平息了社會對其不合理薪資待遇的不滿情緒,但是粗狂的一刀切降薪政策似乎也有失公平,既不利于調動員工積極性,也不利于激勵創新。對于相當一部分競爭性國企的高管來說,其在薪酬改革后的薪資待遇或許遠低于私企中高管的薪資待遇。所以應當根據企業的發展情況、高管的實際貢獻、參考國內外相同類型的企業薪酬水平等因素綜合考量,制定健全的高管薪資體系,而并非采取簡單的一刀切行為?!吨笇б庖姟分兄赋?,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實行與選任方式相匹配、與企業功能性質相適應、與經營業績相掛鉤的差異化薪酬分配辦法。公益性國企由于主要承擔國家提供公共物品的公益職能,其高管的選任及薪酬規定應依據公務員標準;而對于競爭性國企而言,其高管選任及薪酬標準則應當依市場化標準。同時在選任高管時,應結合企業核心競爭力綜合考量,選任真正具有企業家精神的高管,不能亦官亦商。在確定薪酬時應給予高管足夠的激勵,根據其在企業創新能力及核心競爭力提升中所做出的貢獻,公平公正地確定合理的薪酬待遇。改革對于提高國企職工積極性,進一步激發國有企業創新能力和提高市場競爭力具有重要意義。
3.員工持股激勵制度
員工持股作為激勵創新的重要手段,也是本輪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亮點與創新,目前正處于逐步探索中。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允許混合所有制經濟實行企業員工持股,形成資本所有制和勞動者利益共同體?!吨笇б庖姟分赋?,探索實行混合所有制企業員工持股,優先支持人才資本和技術要素貢獻占比較高的轉制科研院所、高新技術企業科技服務型企業開展員工持股試點,支持對企業經營業績和持續發展有直接或較大影響的科研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和業務骨干等持股。為激勵企業技術創新,在國企混合所有制改革過程中,推行員工持股不失為一種有效的激勵手段。目前,關于員工持股多為政策性文件的原則性表述,缺乏可操作性的制度文件。員工持股本身是一種投資行為,有一定的風險,應根據企業實際情況穩步推進。并不是所有國企在任何階段都可以實行,只有從事一般競爭性業務的國企,主要限于國有大型科研、設計、高新技術企業,才允許和鼓勵科技、管理、業務骨干持股。2014年證監會出臺了《關于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試點的指導意見》,明確了不同類型企業員工持股的原則,資金、股票來源和持股方式等。國務院國資委《關于規范國有企業職工持股、投資的意見》對國有企業員工持股的企業范圍、持股形式、轉讓要求、入股資金來源等進行了限制。目前員工持股尚處于探索試點階段,尚沒有具體立法。對于員工持股的原則、具體方式、程序、比例等需要進-步統--明確規定與規范,否則可能僅限于口號性宣傳,很難深人推進。只有通過法律手段明確持股員工的具體權利與義務,依法進行規范與約束,才能真正起到激勵作用。
4.創新指標關注的國資監管與考核機制創新
目前國企改革正朝著由管資產向管資本的方向邁進,應適當調整過去的監管模式。在競爭性國企監管中需要注重對國有資本的監管,以管資本為主推動國有資本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在對競爭性國企考核時,應注重對其以自主創新為內核的核心競爭力提升的考核。對其研發投人、成果轉化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運營收益、國際競爭力提升等設置可以具體量化的監管與考核指標。
在科技創新政策層面,《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明確提出,把技術創新能力作為國有企業考核的重要指標,把技術要素參與分配作為高新技術?!丁笆濉眹铱萍紕撔乱巹潯分刑岢?,建立健全國有企業技術創新的經營業績考核制度,落實和完善國有企業研發投人視同利潤的考核措施。改革完善國有企業評價機制,把研發投入和創新績效作為重要考核指標。
在國資監管層面,隨著新一輪國企改革大潮的到來,國資監管文件中關于對企業核心競爭力提升、技術創新領域的監管指標更為突出?!犊茖W技術進步法》第39條明確規定,國有企業負責人對企業的技術進步負責。對國有企業負責人的業績考核應當將企業的創新投人、創新能力建設、創新成效等情況納人考核的范圍。2016年12月,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33號發布《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辦法》,明確將企業創新發展、提升核心競爭力作為考核導向,并明確了具體的考核目標及獎懲辦法?!秶鴦赵恨k公廳關于轉發國務院國資委以管資本為主推進職能轉變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7]38號)》(以下簡稱“《通知》”)不僅明確了國資委在“國資委—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國有企業”三層架構中的定位,更明確了其專司國有資產監管的職能和權力邊界。對于進一步深化國企改革,真正實現由管資產向管資本轉變,提高國有資本運營效率,具有重大實踐指導價值。
結語
為了能夠激發國有企業的活力,使國有企業穩步發展、國有資產穩步增值,國企混改政策橫空出世。而不論對于國有企業還是民營企業來說,要想使企業良好發展、經久不衰,最重要的就是提升自身的核心競爭力,只有在市場中占據了核心地位,才能夠創造更多的價值。從國企改革政策落地至今,已有多家企業初顯改革成效,不僅提升了自身的核心競爭力,有些企業甚至扭虧為盈,化解了困擾企業自身良久的難題。國務院國企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表示,自2018年8月啟動國企改革“雙百行動”以來,截至2020年4月,中央企業所屬“雙百企業”聚焦重點目標任務,推動綜合性改革取得積極成效。截至2019年末,累計改革任務完成率已過半,達到了55.14%。改革進入深水區,國有企業改革在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取得積極成效,通過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來提升國企核心競爭力、改革深化前景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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